新光圆成被裁定支付执行标的8.6亿元及利息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孙肃博 7.0w阅读 2021-08-02 16:59

  乐居财经 孙肃博 8月2日,*ST新光(002147.SZ)发布公告称,收到金华中院的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告支付执行标的 8.6087015718亿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金华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公告显示,新光圆成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状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义乌世茂”)、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光建材城”)、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浙商银行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208100.13 万元。

  2020年4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判决;2020 年 8 月 4日,新光圆成收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告履行(2019)浙 07 民初 390 号判决书主文内容,并支付执行费;2020 年 10 月 13 日,因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浙商银行向金华中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部分房产;2020 年 10 月 16 日,新光圆成收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金华中院裁定拍卖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部分房产;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4 月 21 日、2021 年 5 月 25 日、2021 年 7 月 21 日新光圆成相继收到《关于拍卖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情况的说明》,并于2021 年 7 月 21 日收到裁定书,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另据公告,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 07 民初 390 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光圆成现收到金华中院的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告支付执行标的 8.6087015718亿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的,金华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光圆成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 722.60 万元。

  新光圆成表示,上述判决的强制执行会导致该公司抵押资产被司法拍卖偿债的可能,其对该项判决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该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该事项 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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