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支持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房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8.1w阅读 2021-11-30 11:37

  乐居财经 严明会 11月29日上午9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据介绍,《实施办法》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解决员工住宿困难、通勤不便等实际问题。《实施办法》提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租赁合同应当在住房部门所属的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租金应当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

  一、政策出台背景

  我市工业用地主要集中分布在各产业园区,企业职工租住地通常远离公司,通勤成本偏高。近年来,我市住宅租金呈现上涨趋势,租房群体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持续增大。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提出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这一举措对于减少租房人群租金支出、降低通勤成本、促进职住平衡、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市资源规划局作为土地要素保障部门,第一时间会同市住房局、市工信局、市建设局加快推动政策落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为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提高双控指标,支持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实施办法》对我市工业用地“双控指标”进行了调整,即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原来的7%提高到15%、计容建筑面积占比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实施办法》出台后新批的工业用地项目,直接在地块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公告、合同中明确双控指标的相关内容;对于《实施办法》出台前已批的工业用地,如果确有增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调整双控指标,调整增加的部分应当主要用于增加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新批工业用地项目,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按照“7%、15%”的双控指标执行。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

  《实施办法》中明确,利用已批工业用地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同时也不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

  (三)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办法》还鼓励将同一产业园区中多宗工业用地项目的双控指标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多宗用地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应当取得所有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所有涉及宗地的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约定各宗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四)明确租赁对象,优先保障企业职工租住

  《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调整双控指标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非本企业员工租住的,应当整租给园区企业或者租赁运营企业,再由该企业出租给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同时,在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宗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也需要约定优先满足涉及宗地的企业员工租住。

  (五)多部门协同,强化全链条监管

  《实施办法》明确,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和住房、资源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将依职责加强对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全链条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重要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乐居财经立场。 本文著作权,归乐居财经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本文内容;经允许进行转载或引用时,请注明来源。联系请发邮件至ljcj@leju.com,或点击【联系客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