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不得以装修款等名义涨价,定价需接受指导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买房 2.6w阅读 2021-11-19 11:18

  乐居买房讯 1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当中对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作出管理规范。

广州:商品房不得以装修款等

  新建商品房交易方面,主要有以下重点:

  1、开发商要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接受住建部指导。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开发商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4、开发商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

  存量房交易方面,主要有以下重点:

  1、委托出售房屋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出售人取消委托、委托期限届满三种情况下,中介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是对2014年发布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一次修订。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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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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