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调整房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类的公证费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买房 3442阅读 2021-10-20 15:37

  乐居买房讯 近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修改和完善了《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新的《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新标准中,证明财产继承、 赠与、接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证明涉及房产,按受益房产标的额比例计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累进计费率为0.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累进计费率为0.3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累进计费率为0.25%,1000万元的部分累进计费率为0.10%。

  按受益房产面积计价(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计算)的,农村的农民自建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城镇的房产按每平方米不超过80元收取。

海南调整房产继承公证费

细则原文如下:

  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内公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按不同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综合因素制定,动态调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以及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实行上限管理。

  第五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与申请人协商形成。   

  第六条  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  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服务收费以及其他服务收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申请人可以拒绝支付。 

  第八条  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公证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事项或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公证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办法、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本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来源:乐居买房

重要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乐居财经立场。 本文著作权,归乐居财经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本文内容;经允许进行转载或引用时,请注明来源。联系请发邮件至ljcj@leju.com,或点击【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