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拟发布土地征收新规!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买房 5403阅读 2021-10-17 07:46

 乐居买房讯  近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沈阳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土地成片开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切实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1〕6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审批权限下放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条  成片开发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土地的六类情形之一,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和公共利益需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能够有效提升城镇功能,满足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成片开发方案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并对编制并上报的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片开发区域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的要求,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二)每一个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比例确实难以达到40%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三)要紧密结合城镇建设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成片开发用地时序和布局,切实提高成片开发的科学性、可行性;每个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成片开发范围原则上应当集中连片、相对完整,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拟征收地块,以及地块之间相连的其他区域;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拟实施改造的区域可以一并纳入成片开发范围,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开发建设的零星地块可以就近纳入成片开发范围;不同片区开发方案确定的范围不得重叠。

  (四)成片开发范围的界址、地类、面积清晰,权属明晰、无争议,涉及征收或部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充分征求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不宜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情况、成片开发区域详细规划情况;

  (四)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五)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安排及比例;

  (六)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七)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专家学者以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将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人民政府将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报批申请转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报的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同时就有关问题征求市级有关单位意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和市级有关单位意见及时反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及报批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应在受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两个月内,完成论证审查工作,经沈阳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一)未按程序编制、上报、审查论证的;

  (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

  (三)连续两年未完成已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限制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一)区、县(市)域内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低于全市总体水平的;

  (二)区、县(市)域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增存挂钩”上一考核节点处置任务的。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征收计划,在两年内完成土地征收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无法实施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成片开发方案,重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经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抓紧实施,定期分析评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成效。市自然资源局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责令区、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受理新申报的成片开发方案。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编制、审核、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衔接要求,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1〕68号)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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