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警示:审计福建福晟2019年财报程序执行不到位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7.3w阅读 2021-08-19 19:12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家作、阮朝宏: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福晟)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函证程序不到位

  你们在执行银行函证程序过程中,未对福建福晟年内已注销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函证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理由,未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取得部分银行询证函的回函且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对个别银行询证函回函中关于担保的不符事项予以调查并追加审计程序;在执行其他应收款函证程序过程中,未核实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被询证对象的寄送地址,未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取得部分回函且未实施替代程序,部分询证函回函由被审计单位寄回或由同一地址寄回,部分询证函回函为复印件,个别被函证对象回函名称与实际不一致。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对重大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福建福晟未在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披露福建福晟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存在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未在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披露福建福晟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存在多笔重大诉讼、未在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发生违约的金融负债的本金、利息等详细情况。对此,你们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设计和实施适当审计程序发现并要求福建福晟更正。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未对相关债权债务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2019年福建福晟“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时任控股股东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的期初余额为贷方300.54万元、期末余额为借方5.36亿元,期间发生多笔金额重大的债权债务转让,对期末余额有重要影响,你们未实施与上述债权债务转让相关的审计程序,也未对实际借款金额超出董事会授权额度的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该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审计程序与审计说明不一致

  你们在福建福晟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审计说明中记录已对关联方往来款进行了内部核对确认,但审计底稿未见对合并范围外关联方存在的余额为1.1亿元其他应收款进行核对或抽查凭证的记录,履行的审计程序与审计说明不一致。该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审计底稿记录不完整

  福建福晟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审计底稿显示,你们在采取邮寄方式对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项目进行函证时,部分询证函未留存发函快递面单也未记录快递单号、发函清单中记录的快递单号与实际发函情况不一致。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家作、阮朝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如下:一是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8月17日

相关标签:

K线快讯

重要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乐居财经立场。 本文著作权,归乐居财经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本文内容;经允许进行转载或引用时,请注明来源。联系请发邮件至ljcj@leju.com,或点击【联系客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