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格力电器起诉奥克斯空调及京东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6.7w阅读 2021-02-23 11:58

  乐居财经 兰兰 2月23日,乐居财经获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新增1份裁判文书,案由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原告为格力电器、被告为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号为(2018)京73民初13号。

  庭审中,格力电器诉称,原告拥有名称为“蒸发器”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5、8,原告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所包含的特征与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对比,发现被告宁波奥克斯生产、销售KFR-26GW/BpTLP1+1型号的空调器产品,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请求判令宁波奥克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与维权合理支出39,689元;判令京东世纪停止销售宁波奥克斯生产的KFR-26GW/BpTLP1+1型号空调器产品。

  被告辩称,被告宁波奥克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没有给出证据表明京东世纪公司存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行为,且网络购物的收货地不能作为建立管辖权的连接点。此外,原告未对京东世纪公司提出实质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明,法院认为京东世纪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故珠海格力公司有权选择向京东世纪公司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关于宁波奥克斯公司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京东世纪公司存在许诺销售或销售的行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鉴于珠海格力公司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京东世纪公司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可认定京东世纪公司为本案被告。关于京东世纪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因此,宁波奥克斯公司的该项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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