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获赔132.2万元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范慧茹 800阅读 2020-06-17 11:45

  乐居财经 范慧茹 6月17日,乐居财经获悉,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物业)、霸州市国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霸州国利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下达。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霸州市国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中奥物业物业服务费708516.89元等的决议。改判被告给付中奥物业物业服务费1321508.43元。

  据裁判文书显示,一审原(中奥物业)、被告(霸州国利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胜水荷香新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中奥物业为“胜水荷香新华园”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审广东中奥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物业服务费1441899.57元,并自2018年9月16日起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69787.96元(暂计至2019年1月5日);2.一二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中奥物业陈述事实和理由为:一、不应从上诉人应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扣除368712.26元。1.双方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终止服务协议书》,约定互不追责。2.被扣除的368712.26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3.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补充提交证据为由判定扣除被扣费用,与事实不相符。二、一审法院判定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和被上诉人预收物业服务费的请求,须另案处理,于法无据。1.在双方签订《终止服务协议书》前,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提交了以上两项未付物业服务费对账单,要求被上诉人核对。2.被上诉人对不予核对以上两项未付费用,应承担不利后果。三、被上诉人应自2018年9月16日起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霸州国利公司答辩称,对方合同期满就辞职了,我方是开发商,物业有600户,草坪和树木全管死了,必须恢复原貌,这是业主委员会的诉求,等本案判完之后我们再重新投标,要求对方恢复原貌。

  最终,法院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21508.43元,驳回上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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