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观点地产网 3296阅读 2019-05-21 17:12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以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公告》中明确了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公告》中还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来源: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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