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经济参考网 1271阅读 2019-03-21 14:17

  记者3月20日获悉,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和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意见》)。《意见》明确,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销售监管、登记使用管理,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此外,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意见》指出,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销售监管方面,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不得限制符合新标准且经过CCC认证的外地车辆在本地销售。

  登记使用管理方面,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尚未实施登记上牌管理的省(区),要提请省(区)政府尽快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

  《通知》还明确,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以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为契机,制定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推动地方立法,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作用,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来源:经济参考网)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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