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螳螂起诉中弘股份不归还保证金 中弘表示“资金紧张”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3999阅读 2019-02-12 19:31

  乐居财经 2月12日消息,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份金螳螂(002081)与中弘股份及其名下多家公司间合同纠纷的判决书。中弘股份孙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金螳螂招标保证金50万元,超一年未归还。

  2017年7月,弘庆公司就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2#地户内精装工程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金螳螂作为投标人参加该项目的招标并审核通过。2017年8月2日,弘庆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金螳螂发送了招标文件。2017年8月4日,金螳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汇入弘庆公司账户投标保证金50万元。2017年11月23日,招标有效期届满,金螳螂未中标,之后弘庆公司未按约向金螳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2018年2月28日,金螳螂向弘庆公司发出催款函及律师函,弘庆公司未予回函,亦未退还招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随后,金螳螂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弘庆公司退还金螳螂缴纳的保证金50万元,及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3231.25万元,合计513231.25元;2、判令中弘弘毅、弘轩鼎成、中弘股份对弘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公司承担。

  弘庆公司表示,确实收到金螳螂的保证金50万。因为资金紧张,现项目已经停工。同意退还保证金,利息按照存款利率计算,亦同意金螳螂计算利息的起始时间,不同意金螳螂的其他诉求。

  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支持金螳螂要求弘庆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退还保证金时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不支持金螳螂请求的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中弘弘毅对弘庆公司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要求弘轩鼎成、中弘股份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弘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返还金螳螂保证金50万元,及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中弘弘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金螳螂的其他诉讼请求。除此之外,本案案件受理费8932元,保全费308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弘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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